【资料图】
1、 2013年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3〕30号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
2、该《暂行办法》共18条,由山东省民政厅会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财政厅等部门解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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