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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 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 邮编:350004 电话/Tel: (+86)(591) 88115333 传真/Fax: (+86)(591) 8833888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1 页 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倪国涛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下午 3: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 2 页 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674,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6,802,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 第 3 页 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均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 1 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7,451,25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26,4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2,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4%;反对票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3.8886%;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第 4 页 共 6 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经办律师: 江建华 吴元星 年 月 日